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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8/9/20 11:14:36

摘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104号),明确和落实防雷减灾工作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104号),明确和落实防雷减灾工作职责,保障防雷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落实改革决定,整合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一)将全市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监管。气象部门不再承担该类建筑的防雷监管职责。

(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各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建设项目;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二、 落实监管责任,确保防雷安全

三、 落实工(一)各级各部门依法落实“政府主导、部门监管”的职责,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把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内容,确保本地区本行业防雷安全。

(二)气象、住建、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部门要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本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排查隐患,落实防雷安全责任体系。

(三)气象部门要落实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加强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防雷科普宣传,督促做好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工作。

(四)气象部门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严格按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规范防雷检测资质监管。防雷检测报告及时向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气象部门按照“两随机、一公开”原则定期抽查。

作领导,完善政策保障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相匹配的防雷减灾公共财政保障机制,将防雷安全监管、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将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气象、住建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联席会议制,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研究解决各行业防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特别是防雷安全监管问题。

(三)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修订责任清单及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向社会公布。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8日